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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10-29 10:03:21

第一条 为强化职业操守,规范仲裁员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审理案件。

第三条 仲裁员依法独立裁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案件裁决负责,接受监督。

第四条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五条 事先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下同)讨论过案件或就案件提出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

第六条 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馈赠或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案件情况或接受案件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第七条 仲裁员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如果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财产与金钱关系、业务及商业合作关系等,仲裁员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第八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九条 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应当充分保证开庭审理及合议时间,不得因其他事务影响案件的审理,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商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第十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总结争议焦点和审理重点。

第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前进行庭前合议,商定庭审提纲。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庭审提纲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定庭审提纲。

第十二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要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避免与当事人争执或对峙。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无延迟地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

第十四条 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应当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程序进展情况,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认真撰写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任何情况,包括程序、案情、审理过程、合议裁决等,也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其本人看法。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业务研讨、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发表文章或讲演,应当事先征得仲裁委员会同意。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守则于2021年4月27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修订,自2021年4月27日起生效。原《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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