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约仪式上, 陈波副秘书长介绍了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的意义和具体工作流程。本次备忘录的签署是继2011年海仲委与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调对接合作之后又一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成功的实践证明,委托调解“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的优势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能有效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高度促进了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的深度良性互动和信息交流沟通,并能够充分发挥海事仲裁员仲裁经验丰富、专业技术领域齐全、航运界彼此认同等“专家仲裁”特色和优势。
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对法院委托仲裁机构调解的原则、调解启动方式、调解阶段、调解员选定、调解期限等达成了一致。与《备忘录》配套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规则》明确,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八类海事纠纷被纳入委托调解范围。广州海事法院将当事人诉至该院的上述海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调解。法院在收到诉状、立案受理之前,或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或开庭审理之后判决作出前,均可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可裁定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如当事人达成由海仲委华南分会仲裁的协议,也可向法院申请撤案并申请海仲委华南分会以仲裁裁决的方式予以确认并结案。调解不成的案件,海仲委华南分会需及时反馈法院,法院应及时作出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