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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可否对财产或证据进行保全?如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7-27 21:47:23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在提交仲裁的同时或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向本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会将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相关法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


申请保全指南

1. 仲裁当事人可申请何种类型的保全?

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

规则指引: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2. 何时可以申请保全?

当事人仲裁程序前、仲裁程序开始后均可以申请保全。


3.  保全申请的提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仲裁委员会转交(推荐方式)。

若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上述规定(第四十六条)。


若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转交保全申请,请注意: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同时提交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同时提交分别致仲裁委员会和保全法院的保全申请书原件及相应的仲裁文书(包括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书面确认拟保全法院的名称(最好具体到庭)和地址、联系方式。如有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议一并提供,越详细、准确越好。


4. 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般商事争议:

 在国内仲裁中,在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海事争议:

对于海事请求保全,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的规定,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条规定,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不影响当事人诉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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