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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仲上海总部与南京海事法院签署《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合作框架协议》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6-22 14:15:40
6月22日下午,中国海仲上海总部与南京海事法院正式签署《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南京海事法院举行,南京海事法院副院长杨昌顺主持本次签约仪式。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中国海仲副主任李虎分别为本次签约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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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后龙院长在致辞中指出,中国海仲作为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的全国性、国际化仲裁机构,凭借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共建“一带一路”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高度重合的目标和优势,具备坚实的合作基础。希望通过此次签约,共同打造合作交流平台,创新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海事司法与仲裁国际影响力。共同推进理论成果创新,加强海事法治人才培养储备。

李虎副主任表示,感谢南京海事法院对中国海仲的信任,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作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两种手段,均有各自特点。南京海事法院自履职以来,在审结案件数量、服务保障对外开放、践行国家战略、建设司法能力、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中国海仲作为我国唯一一个专业受理海事海商争议的国字头仲裁机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广泛认可,中国海仲亦被纳入最高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之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均表明中国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一定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合力之势,共同提升中国海事法律“软实力”。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区域海事争议解决需要不断提高,我们期待着能与南京海事法院,共同提升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的公信力,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随后,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副秘书长徐飞与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闵星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对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九种类型的海事纠纷案件,南京海事法院可以委派、委托、邀请中国海仲上海总部进行调解,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应遵循依法自愿、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等原则进行调解,以利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协议明确了委托调解程序、调解员确定方式以及调解期限等内容,对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执行以及业务交流和重大学术论坛等合作机制作出了安排。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仲海事纠纷仲裁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有助于推动海事海商案件快捷、公正处理和解决,提升江苏地区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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