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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臧洪亮:当前疫情下航空公司使用代金券退票问题探析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8-19 15:16:27

编者按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国内国际各项管控措施的不断升级,各项经济活动,特别是对外贸易以及航运受到的不利影响正在日益显现,有关行业涌现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值此形势,中国海仲联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及中国渔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托仲裁员专家力量,汇聚法律界智慧,努力为行业和法律界搭建交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以期有效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合同履行工作,做好事前争议解决规划,保障涉外经济持续平稳运行。

中国海仲特在“海仲文集”专栏中新推出“疫情防控法律专题”,通过本公众号与上述行业协会公众号、网站等平台持续同步刊载优秀专家学者的相关系列文章,就疫情引发的法律实务问题、当前实践中最迫切需要厘清、解决的问题进行对症分析,为行业一线面临的具体问题及时提供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解决策略。

中国海仲与您携手,共同抗“疫”,共克时艰!

 

本期作者

【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臧洪亮:当前疫情下航空公司使用代金券退票问题探析

臧洪亮律师先后就读于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家高端智库方向博士,先后供职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现为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外导师;拥有20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航空法、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项目及基础设施融资、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等领域承办了众多业内具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曾受组织委派担任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副团长。先后多次被CHAMBERS、ALB、IFLR-1000、LEGALBAND、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法制日版等国内外知名法律媒体评为相关领域领先律师或获得相关荣誉。

 

本次新冠疫情可谓席卷全球,严密的疫情防控措施令民航业遭受巨大冲击,航空公司因疫情防控取消航班后,引发史无前例的巨额航班退票,航空公司承受重压。疫情持续下,全球航空公司不同程度上存在现金流问题甚至危机,不少航空公司面临破产之虞。航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所构建的航空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体系和航空争议解决机制也面临现实的巨大挑战。可以预见,航空公司因疫情防控被迫取消航班所导致的退票问题,尤其是使用乘客代金券(EMD)替代现金退票问题,很可能会导致大量航空运输合同争议,这是在当前严格实施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需要航空法学界、民航业和司法界正视,进而依法处理和妥善解决的新问题。

目前,境外已有航空公司因疫情防控取消航班引发退票诉争。据悉,2020年3月27日,加拿大航空公司、西捷航空公司、Swoop航空公司、越洋航空公司和太阳之翼航空公司等五家加拿大的航空公司因本次疫情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主张将客票延期至疫情结束、航班恢复后继续使用,而拒绝退还票款;但许多旅客并不接受该种变通政策,坚持要求航空公司退票,并向管辖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境外航空公司为因应本次疫情而推出的花样繁多的退改签政策尤其是代金券退票政策也引发广泛热议。我国航空公司退票一直采用现金结算,目前虽然尚未推出代金券退票方式,但在疫情持续情况下,不排除在现金流的重压之下也会被迫选择类似的代金券退票方式。实际上,目前代金券退票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民航业的热议话题。

本文将从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现状、航空旅客代金券的法律定性、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合法合规性予以分析,并从维持航空公司经营和保障旅客权益的平衡利益角度出发,对我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问题提出建议措施。

 

一、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现状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最近发布的一份《新冠病毒疫情对航空业的最新影响报告》,预估2020年全球航空客运收入将损失2520亿美元。今年年初,一家典型航空公司的现金可以支撑2个月,航空公司将在复苏到来前耗尽现金。

面对严峻的现金流危机,大量现金退票将有可能彻底压垮航空公司,因此境外航空公司使用代金券方式退票的也越来越多。最先使用代金券退票的是境外一些廉价航空公司,如:亚航、狮航、酷航等用代金券抵扣现金的形式进行退票服务。随后,包括中东三大航卡塔尔航空、阿联酋航空、阿提哈德航空,以及不少五星航空公司也都先后发出了“以券退票”的通知,如加拿大航空、法国航空、荷兰皇家航空、澳洲航空、泰国航空、新加坡航空、英国航空、马来西亚航空、菲律宾航空等,预计陆续还会有其他境外航空公司出台此类乘客代金券退票政策。

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EMD)退票,航空公司一般会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要求EMD只能退至乘客本人名下,不能转赠其他人,不能退现金。EMD有使用期限限制,最长一年期。有的航空公司对EMD退票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比如:规定使用EMD退票,可以获得相当于原机票价款110%的EMD退款。

以卡塔尔航空公司最近在其官网更新的如下退票和改签政策为例,其中所提及的“旅行券”即为旅客代金券/EMD:

“本政策适用于2020年9月30日(含)之前开具的机票。旅行有效期为2020年9月30日(含)之前。本政策仅适用于直接通过卡塔尔航空公司或通过旅行代理商(包括线上预订平台)购买的卡塔尔航空机票。如果您通过代理商(包括线上预订平台)预订的机票,请联系相关代理商操作机票改期或换取旅行券。如您通过卡航官网(qatarairways.com)或我们的销售办公室购票,您可以选择改期或兑换今后可以使用的旅行券。您可以致电卡塔尔航空办公室或客服中心。如您在出发前(2020年9月30日当天及之前)改签,可免除改签费;须于出发前3天以上提出申请。

关于旅行券:旅行券不可退、不可转让。旅行券可用于今后出行时购买卡塔尔航空销售的航班机票或卡塔尔航空提供的增值服务;须于出发前3天以上提出申请。如果您的机票完全未使用,您可以选择换取等额的旅行券,旅行券有效期为开具后12个月,该券不可退。如果您的机票已经部分使用,未使用部分的价值将可兑换为旅行券,旅行券有效期为开具后12个月,该券不可退。选择换取旅行券的乘客可获得10%的额外奖励金额,额外金额的计算基于机票未使用部分的净价(不包括政府征税、其它第三方缴费等);额外奖励金额不可退。”

 

二、航空旅客代金券的法律定性

航空旅客代金券的法律属性,需根据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为此发布的退改签政策的具体内容而定。一般而言,航空旅客代金券是作为退票款而由航空公司支付给旅客的,即是在特殊疫情状态下、基于不可抗力理据,由航空承运人作为解除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对价而支付给旅客、可用于该旅客后续购买该承运人执飞的该次航班或其他航班客票所支付票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具体视后续购票款所需金额和EMD金额的差额而定。

航空旅客代金券涉及的是“退票”,而非“改签”。也就是说,航空旅客代金券是解除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对价,并不涉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旅客虽然可以使用代金券购买承运人的后续航班,并且也只能用于购买承运人的后续航班,从实际效果上看似乎实现了改签的效果,但改签并不涉及退票,改签是在不解除航空运输合同的前提下,经承运人和旅客协商同意,更改旅客所乘坐的航班,并且该更改一般不涉及航程、始发地和目的地的改变,且该等更改是在当时就由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商定做出,而并非像使用代金券那样,在退票取得代金券后约定期限(如一年内),由旅客使用代金券重新购买该退票承运人执行的该航班或其他航班的客票;因旅客系使用代金券重新购买客票,其航程也并不受限于原客票约定的航程。

综上,航空代金券涉及的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而非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三、航空旅客代金券的合法合规性

第一,关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及解除效力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及其解除效力的规定。同时考察我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则和我国《民航法》相关条款,均未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解除的后果以及客票款如何退还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航空公司运输总条件的规定:参详国内航空公司运输总条件,一般均对不可抗力进行定义,并规定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情形下如何退票,而退票方式一般都是按照原支付方式进行退票。比如:根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018)版第1.27:“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第11.2非自愿退票之11.2.1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您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11.2.1.1 如果您的客票尚未使用,我们将退还已付票款。11.6 按原支付方式退款:您的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进行退款。

第三,格式合同问题:《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基于上述规定,本文认为: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办理退票,从我国法律层面并无直接的禁止性规定,其合法合规性主要取决于航空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合意”。如果缺乏这种“合意”,单凭航空公司的一方意愿,该种代金券退票政策或安排将难以对旅客构成法律约束力。

从目前国外航空公司实行代金券退票的情况看,一般都是在航空公司官网上明确披露其退票政策,可视为航空公司将该等公开披露的退票政策作为与航空旅客之间所订立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即:如果旅客有意购买该特定航空公司的客票,须事先接受该等退票政策,自愿让渡或放弃以现金退票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旅客愿意接受代金券退票的限制并且购买了该航空公司的相关客票,视为接受包括代金券退票安排在内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条款,该等合同条款包括代金券退票安排应视为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所订立,应为合法有效并对航空公司和旅客具有约束力。

对于通过客票销售代理和客票销售平台/OTA(如淘宝、携程、同程)销售客票的,这些销售代理和销售平台亦应在其实体销售场所和网络订票页面显著的位置公开披露所售客票的航空公司的退票政策,其目的在于令该等代金券退票政策成为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订立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条件的一部分,从而形成对旅客具有约束力的退票政策。

 

四、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建议措施

说到底,航空旅客代金券的使用是航空承运人在目前疫情持续、已经直接威胁到航空公司生存的特殊情况下,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一种“以时间换空间”、从长远角度尽可能平衡航空公司和旅客利益的临时举措。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关注的不仅仅是航空公司使用航空代金券办理退票的合法效力问题,可能更侧重于在当前特殊情况下如何能使得航空公司和旅客利益大体上维持平衡。而从司法角度而言,则可能需要在考量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利益平衡因素的基础上,更侧重于注重航空公司使用航空代金券办理退票的合法效力问题.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消费者的传统观念,以及我国航空公司此前一直都是现金退票、并无代金券退票的先例和惯例,在综合考虑、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后如推出代金券退票政策,建议采取操作方式更加灵活、尽可能减少代金券本身使用限制,尽量对旅客利益减轻影响的举措和方案,可能更为妥当。对于我国航空公司可能推出的代金券方式退票政策,总体而言宜采取慎重、稳妥的方式,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从行业监管角度,是否考虑对拟使用代金券退票的航空公司设定一定的门槛。比如现金流已遭遇或面临现实的重大危机等相关因素。当然从代金券退票本身而言,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监管部门似乎不宜出台强制性政策,在必要时似可考虑通过发布指导意见等软法规或软规范的方式进行监管或引导,发文部门也可考虑以行业协会的形式,如中国航协。

第二,尽可能为取消航班的旅客提供多种选择。比如:改签、代金券和现金退票,不宜一下子就强制旅客只能选择代金券退票。即使是现金退票,也可以考虑容许航空公司适当延长退还票款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照顾到航空公司的现金流困境。

第三,选择使用代金券退票的,也应尽可能减少代金券使用限制,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增加优惠幅度。如尽可能延长代金券使用期限,以及代金券使用主体的范围,比如旅客的直系亲属皆可使用,不再局限于旅客本身等等;选择代金券退票的,可给予110%甚至更高幅度的优惠等等。

第四,从法律形式上强化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就代金券使用等退票政策的“合意”。有鉴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条件属于一种格式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以合理方式提请旅客注意限制航空公司责任或旅客利益的条款。因此,无论是通过航空公司订票还是通过销售代理或销售平台订票,无论是网络订票还是实体经营场所购票,均应在旅客订票环节在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披露退票政策,并明确此退票政策是疫情持续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该等临时退票政策构成航空运输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对航空公司和旅客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从司法角度而言,建议行业监管部门事先和司法系统就代金券退票政策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司法机关对该政策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为日后有关争议纠纷的解决提供可稳定的预期,并在发生该等争议时,有效率地解决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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