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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 戴一、张剑平:浅谈中国法下的国际邮轮疫情应急处置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8-19 15:31:31

编者按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国内国际各项管控措施的不断升级,各项经济活动,特别是对外贸易以及航运受到的不利影响正在日益显现,有关行业涌现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值此形势,中国海仲联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及中国渔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托仲裁员专家力量,汇聚法律界智慧,努力为行业和法律界搭建交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以期有效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合同履行工作,做好事前争议解决规划,保障涉外经济持续平稳运行。

中国海仲特在“海仲文集”专栏中新推出“疫情防控法律专题”,通过本公众号与上述行业协会公众号、网站等平台持续同步刊载优秀专家学者的相关系列文章,就疫情引发的法律实务问题、当前实践中最迫切需要厘清、解决的问题进行对症分析,为行业一线面临的具体问题及时提供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解决策略。

中国海仲与您携手,共同抗“疫”,共克时艰!

 

本期作者

【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 戴一、张剑平:浅谈中国法下的国际邮轮疫情应急处置

戴一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后于英国伯明翰大学以distinction的成绩获得LLM学位国际商法专业,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海事海商纠纷、船舶融资、国际贸易、一带一路争议解决。

在海事海商领域,戴一律师主要为国内外各大船东、租家、保赔、船壳险以及责任险保险人处理提单、租约、船舶碰撞、人身伤亡等干湿纠纷。

戴一律师是新加坡国立大学海商法中心的中国区联络人,英国伦敦Informa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的编辑,上海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委员会委员,以及环太平洋国际律师协会的成员。

【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 戴一、张剑平:浅谈中国法下的国际邮轮疫情应急处置

张剑平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后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现为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专业领域包括海事海商纠纷、商事争议解决。

 

一、鲜少人知的“歌诗达赛琳娜” 号(Costa Serena)邮轮应急处置

与“钻石公主”号邮轮相近的时间,2020年1月20日,“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满载3706名游客和1100名船员,从天津母港出发开启航程,此时武汉尚未宣布封城。邮轮启程后,15人出现发热症状,船上有140多位湖北籍游客。

1月24日除夕,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接到“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的告急报告,紧急制定处置预案。1月25日凌晨1点,邮轮驶抵锚地等待检疫;同时,天津政府抓紧准备登船检测工作,紧急调度54辆大巴预备接送乘客,准备好补给生活用品,并宣布天津国际邮轮码头全部航线即日起停航,开航时间依据疫情发展而定。

1月25日凌晨5点半,天津市滨海新区卫健委11人和东疆海关7名工作人员登上邮轮,分组开始对全体游客和船员逐一测量体温。经排查,最终确定了17位发热游客、船员,对该17名人员逐一采样送检确认全部为阴性,暂时排除疫情感染后准许邮轮靠港。

1月25日晚上8点半,游客开始陆续下船离开,17名发热的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被单独隔离,等待进一步观察检测,同时,天津市政府取消了该邮轮即将开始的下一航次行程。1月26日零时15分,经过24小时天津官方宣布“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续跟进中,船上人员均无感染新冠肺炎。

与“钻石公主”号邮轮相同,“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船籍国和邮轮母公司所在国均非母港国,乘客上均是母港国的乘客居多。在当时国内疫情不断严重并且世界卫生组织尚未宣布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我国安全、高效地处置了“歌诗达赛琳娜”号的疑似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肯定。

巧合的是,2008年上海和天津就已成功处置过国内首例大型邮轮大规模诺如病毒爆发的传染病疫情事件,而该大型邮轮即为此次的“钻石公主”号。也正是该次事件,推动出台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我国逐步建立起国际邮轮疫情应急处置制度。从我国的实践操作中可见,对于以我国为母港国、计划靠港国的国际邮轮,当邮轮上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我国通常会允许邮轮入境并对邮轮采取检疫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 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国际邮轮应急卫生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等。国际法中,主要受《国际卫生条例(2005)》调整。

(一)我国是否有权拒绝存在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国际邮轮入境靠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当国际邮轮悬挂中国旗时,我国有法律义务处理邮轮上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若船舶申请入境靠港,我国无权拒绝。

若国际邮轮的船籍国非中国时,一般情况下,未有相关国际法赋予我国拒绝发生疫情的国际邮轮入境靠港或过境的权利,但《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例外情形。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十三条规定,当疫情被认定为“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国依法有权拒绝受染国际邮轮入境口岸停靠或过境,并可以拒绝授予 “无疫通行权”给尚未被卫生检疫部门认定为受染的邮轮,包括可禁止邮轮上下乘客、装卸货物或储备用品、添加燃料、水、食品和供应品。此外,当邮轮上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未被认定为“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如果我国的邮轮码头不具备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卫生措施的能力,依据公约规定,我国可命令邮轮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驶往可到达的最近适宜入境口岸,包括我国的其他适宜口岸或是驶往其他国家口岸,除非该船舶有会使更改航程不安全的操作问题。

国内法中,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在该种情形下我国有权拒绝国际邮轮入境。除此之外,我国尚无明文规定禁止存在疫情或疑似疫情的邮轮停靠我国。我国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中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了优先救治原则,一般情况下,国际邮轮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及时如实申报,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存在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国际邮轮入境靠港。

尽管有《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十三条的例外,当该国际邮轮以我国港口为母港,或船上我国公民居多,或虽然船上非我国公民居多、但邮轮下一计划到达港为我国且已进入我国领海时,我们认为,即使出现“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于维护邮轮母港地位的长远考虑、国家对公民及国际社会的责任,我国也可考虑仅在前述有限情况下允许受染国际邮轮入境靠港并采取相应的疫情应急处置和病患诊治工作。

(二)我国可采取哪些卫生检疫手段

1.对于国际邮轮的处置措施

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当航行中的国际邮轮上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时,若邮轮计划停靠我国,船长应当立即向我国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当国际邮轮停泊在国境口岸(锚地或码头)时,邮轮上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的,邮轮经营公司或船长等邮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我国卫生检疫机关申报船上情况。[1]在邮轮靠港前,我国卫生检疫机关会对邮轮上的疫情进行疫情检测。期间,国际邮轮依法应主动在昼间悬挂“QQ旗”检疫旗帜,在夜间悬挂“红、红、白、红灯四盏”检疫灯号。邮轮入境后,未经我国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2]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前,邮轮不得擅自排放压舱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对来自传染病疫区或者是被传染病污染的邮轮、行李、货物、邮包等,我国有权对其实施消毒、除污、除虫和灭鼠等卫生处理措施,以保证切断传染源或消灭传染病毒。[3]

2.对于船上人员的处置措施

根据我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邮轮上的确诊染疫人员,可以采取指定场所或指定医疗机构隔离的方式;对邮轮上的疑似染疫人员,可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4]的方式,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确诊患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人员,必须进行指定医疗机构隔离。[5]而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但有下列两种情形时,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受留验的人员可以在船上留验:(1)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2)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

虽然原则上我国不允许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当该名人员同时满足“来自国外”、“到达中国时被要求就地诊验”、“本人要求出境的”的条件时,我国准许其出境;如果其计划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该条规定条件来看,该条为外国籍人员离开中国提供了可能,但该条规定适用人员不得为确诊染疫患者并且只适用于就地诊验的情形,若是被要求留验的疑似染疫人,根据该条规定同样不得出境。

(三)我国对国际邮轮疫情应急处置的职能分工

因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目前,中国海关是国际邮轮的出入境中国的卫生检疫机关,负责监管检疫邮轮以及应急处置邮轮上的突发卫生事件。

同时,各地卫健委已逐步与各地海关签订联防联控合作协议,通过联防联控机制与海关共同应对国境口岸的突发卫生事件,在信息通报、传染病(疑似)病例诊断与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协同协作。在邮轮停泊锚地或靠港过程中,海关可协调海事局,由海事局负责邮轮的警戒任务,可设置电子警戒区,对附近水域实施现场观看,发布航行警告,防止任何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上下船、擅自装卸行李、货或邮包等物品、邮轮擅自排放污染物等违反卫生检疫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 小结

当前,从国际邮轮应急通报、成立指挥部、出台应急方案到处置邮轮应急卫生事件,我国已形成一套邮轮应急卫生处置法律制度,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为例,从前期评估、应急预案启动、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和事后处置,已通过法规明确了一套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当然,也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邮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尚未成熟,仍需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应急保障能力、风险评估能力。[6]而这也有待于未来进一步通过行业研究与法制衔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完善。

截止3月9日,“至尊公主”号邮轮上已确诊21人,邮轮疫情的应急处置无疑会是下一阶段邮轮相关的国际条约关注的重点。当前,上海已是全球第四大邮轮母港,以天津、深圳、广州等城市为邮轮母港的国际邮轮在逐渐增加,可以预见我国未来将更多参与到世界邮轮产业中。因此,建议我国借鉴此次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积累的经验以及外国处置邮轮疫情的长短之处,在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邮轮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主动参与到日后邮轮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相关国际条约的修订中,增加我国在国际邮轮卫生安全制度建设中的国际话语权。

 

本文注释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解释,“留验”是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就地诊验”是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5] 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第三项第(五)款。

[6] 时永辉:《口岸邮轮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防控研究的文献综述》,载于《口岸卫生控制》,201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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