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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在京发布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2-03-18 19:19:42

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海协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海仲服务规则》)。两规则于2022年3月18日起同步施行。新闻发布会由海协秘书长、海仲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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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从左到右依次为海协秘书长、海仲副秘书长陈波、海协会长李祝用、海仲副主任李虎)


《海协临时仲裁规则》由海协会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兼董事会秘书李祝用发布。他表示,近年来经过积极探索,我国临时仲裁得到显著发展,需要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国仲裁实际的,具有示范意义的临时仲裁规则,以满足中外当事人对临时仲裁服务的现实需求。海协此次制定发布“临时仲裁规则”,是创新驱动海协业务升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航运软实力,推动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海仲服务规则》由海仲副主任李虎发布。他指出,为顺应我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趋势,推进临时仲裁落地,海仲紧跟仲裁行业发展新业态,积极融入国际海事仲裁实践,在《海协临时仲裁规则》制定之际,组织配套制定《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提供临时仲裁服务,充实海事仲裁服务内容和手段,推动我国仲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助力推动建立健康有序的仲裁生态圈。

据了解,国际上具有示范意义的临时仲裁规则一般均由商协会制定发布。海协遵循国际惯例首次在国内制定并发布“临时仲裁规则”,海仲同步配套制定并发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两者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共同率先开展临时仲裁服务,这在国内尚属首创。此举对于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行业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助力提升法治软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海协临时仲裁规则》是临时仲裁示范规则,内容涵盖了临时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体现了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的优势,对包括规则适用范围、送达和期限、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组成、追加当事人、合并开庭、临时措施、预备会议、举证和质证、裁决、仲裁费用等临时仲裁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力求以最简洁的程序规定保障临时仲裁顺畅高效进行。《海仲服务规则》属于特定临时仲裁服务操作规范,旨在履行好《海协临时仲裁规则》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由海仲担任“指定机构”的服务职责。《海仲服务规则》规定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指定机构的工作内容、指定机构服务收费以及免责等主要内容。海仲作为“指定机构”的服务内容限于为临时仲裁提供相应的管理、辅助、支持服务,不进行全程管理。

李祝用会长、李虎副主任、陈波副秘书长回答了现场记者提问。


请点击链接,查看规则全文。

《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

http://cmac.org.cn/data/upload/image/20220318/1647588189657054.pdf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

http://cmac.org.cn/data/upload/image/20220318/16475881489422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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