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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张永坚:海事仲裁实践感悟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9-11-27 16:56:19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张永坚:海事仲裁实践感悟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张永坚:海事仲裁实践感悟

 

海事仲裁实践感悟——为庆祝中国海仲甲子华诞而作


(2019年9月30日)

本期作者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张永坚:海事仲裁实践感悟

张永坚,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现任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特邀研究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商法研究》编委。曾任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航运处处长、公司副总经理;中远香港集团总裁助理兼企划部总经理;中远集团总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交通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兼航运经济评审组组长;中国交通协会理事;香港海商法协会执委、兼中国委员会主席;香港中国企业协会(航商事物及法律)特约研究员;大连法学会副会长;辽宁省航海学会副主席;《世界海运》副主编;《辽宁航海》副主编。著作(含译著)15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专业文章百余篇。


伴随着共和国的前进步伐,持续助力于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海洋强国的建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中国海仲”)走过了六十年的光辉历程。本人希望通过汇报自己在海事仲裁实践中的感悟,庆祝中国海仲甲子华诞,表达对中国海仲的美好祝愿。

1、担任仲裁员有极好的学习机会

       担任海事仲裁员的经历使我受益匪浅,学到了很多知识,增长了不少见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都是得益于作为中国海仲的仲裁员可以获得很多特殊的学习机会。比如,中国海仲每年都会为仲裁员们举办各种专业的培训和讲座,召开各种研讨会,编发信息简报。同时,被指定担任仲裁员,更可以在参与对案件仲裁时向实践学习,这是自己学习、充实和提高的极好机会。


实践证明,担任仲裁员所能够获得的学习机会是多方面的。比如:

      向仲裁实践学习。好多平时觉得已经掌握了的东西,每次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还需要再重新查考、核实和订正已有的知识。每次仲裁实践,都是自己对相关法律知识深化认识和加深理解的重新再学习的机会。海事仲裁涉及的案件种类繁多,所涉及的知识广泛,仲裁实践可以增长见识,引发思考,发现新的研究目标。

向仲裁庭的其他成员学习。仲裁庭的成员各有所长,可以相互学习。记得自己第一次参加仲裁的首席是高隼来先生,他的言传身教引导我步入仲裁之门,给我留下极其深刻的印象。我还曾分别与朱曾杰先生、尹东年老师,以及其他一些资深律师共同组过庭。他们的经验、学识对自己帮助很大。
向涉案双方的代理律师学习。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常常会从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和对法律适用的论述、争辩中受到教益和启发,可以从中了解和学习他们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可以由此引发多角度的思考,并有助于消除“仲裁庭意见”中的盲点。
向仲裁庭秘书学习。在正确理解和遵守仲裁规则,以及在推进案件仲裁的过程中,可以随时向仲裁庭秘书学习。他们经验丰富,对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理解深刻、准确,把握到位,是仲裁员在裁案时不可或缺的顾问、指导和支持。
向仲裁委和专家组学习。仲裁委对仲裁庭请示的批复和对裁决书核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海仲委专家组针对仲裁庭的问题所提供的咨询意见,对仲裁员们也是非常宝贵的学习机会和学习内容。

2、能否接受指定参与仲裁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册仲裁员应当积极接受指定参与仲裁。然而,能否接受当事人或海仲委的指定作为案件仲裁员参与对案件的仲裁,除应根据《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员的回避”的规定来衡量,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才好做出决定。即:首先,要看本人与涉案双方及其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节,或者有无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其次,应该根据个人的专业和知识结构以及经验和经历等条件,结合案件的案情和性质,客观评估该案所涉的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知识结构和经验范畴之内的,是否属于自己能力所及的,以判断自己对处理该案有无把握和能否把握。还有,应该了解一下拟议中的仲裁庭组成情况。比较理想的是仲裁庭组成人员之间沟通方便、联络顺畅、易于协调,相互之间能很好地配合,知识和经验能够互补。这一点,对于是否接受指定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人,尤其重要。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需要根据当时的条件,客观地权衡一下自己是否能够切实保证处理此案所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至于由于本人在时间安排方面的原因影响案件仲裁的进程和质量。

3、秉持公正和独立尽责是仲裁员的本分

       不断提高和培养仲裁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很重要。良好的职业操守,则是对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同时更是对仲裁员的有效保护。


仲裁员不是律师。仲裁员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不是按照指定其为仲裁员的涉案当事人的意思行事,不能替某一方辩护或帮助某一方发掘和扩大其利益诉求,不应该在分析和研究案件时放大、缩小或回避一些事实;而是必须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坚守公平、正义,从法律的本意出发独立自主地对案件做出裁断。
仲裁员不是法官,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庭不是法庭,更不是什么监督和管理机构,也不负有综合管理和司法的职能。仲裁应在充分给予涉案双方当事人平等机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就当事人的请求和反请求事项针对性地做出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也是服务。
因此,仲裁员,无论是由哪一方指定的,在仲裁的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始终同等对待和同样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立场;要同样重视和认真研读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案件材料,客观细致地分析案情,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人意见,做出独立判断;同时,还应该尽职尽责,努力高效地完成裁决。这既是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体现,更是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担任首席的仲裁员,要注意办案时限和仲裁节奏,注意与仲裁庭各成员及时沟通和充分协商,以推进和加速裁决进度;要特别注意发挥仲裁庭秘书的作用,主动与之保持联系,多征询其意见和建议,这对于保证仲裁效率和质量很有帮助。
担任边裁的仲裁员,在独立裁决意见的基础上,应该主动地与其他组庭成员进行沟通和商议,及时通告和反馈个人的意见,全力配合首席,积极参与裁决书的撰写。
担任独任的仲裁员,要特别注意与仲裁庭秘书保持密切联系,多与之沟通和研讨,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仲裁员有较大的发挥空间但要防止去法律化

        提交仲裁的其性质几乎都是属于合同纠纷的案件。裁决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而缔结的合同条款的识别、认定、理解、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再详细,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和涵盖所有可能性。如何理解法律规定,将法律条款正确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将一些法律原则、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具体化地付诸实践,这些都是仲裁员需要面对和不能回避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员常常好似游走于类似成文法和普通法的双重地带。这为仲裁员提供了较大的发挥的空间。
仲裁员,除需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专业运行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对案件进行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员需要根据涉案专业的业务特点,从实际出发,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和配合下,尽可能地帮助双方当事人寻求最佳和最经济的解决途径和裁决结果。
但是,仲裁员了解和掌握实务,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习惯,并非可以不顾或背离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是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和把握法律原则,使法的精神在实务中得以更完整的体现。为此,海事仲裁既要重视不同行业的专业特点和业务习惯,同时还要坚守法律原则,防止去法律化的倾向。
尽管最终的裁决,通常可能难以同时完全满足涉案双方当事人的预期和能够使他们双方全都满意;但是,裁决的结果应当是公平、合理和经得起推敲的。

5、庭审程序非常重要

       尽管庭审并不是仲裁过程中必须的环节,但是一般的案件在仲裁过程中几乎都会安排至少一次的庭审。仲裁的庭审,是涉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当面对质交流的过程;也是仲裁庭查明问题,弄清事实,消除盲点和解决疑问的过程。庭审过程需要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均等、公正和充分表述的机会。以此为目的,只要大家同意,庭审的过程并非必须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尽管无固定模式要求,但是对庭审程序的安排一定要周全,其中有些环节必不可少,有些事项不能省略。庭审程序安排之所以重要,还因为庭审是涉案双方十分看重的一个环节,而仲裁是否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在这个环节上会有比较明显的展现。如果当事人不满裁决结果,想申请法院撤销仲裁庭的裁决,往往会针对仲裁程序中的瑕疵提出。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的程序形式和实体内容同样重要。另一方面,作为仲裁员,与其所拥有的处理案件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相比,比较欠缺或者更需注意的,可能是对案件处理程序的控制和把握。


严密、周全的庭审程序,可以维护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更可以避免疏漏和防止偏颇。为避免庭审程序上的瑕疵,可以事先编制好庭审程序,经仲裁庭成员同意后,在开庭前交秘书先输入电脑,然后根据设定好的程序按步骤进行庭审。这样做还便于庭审记录,保证记录层次清楚,防止漏项。担任首席或独任的仲裁员,应掌握庭审节奏,控制好庭审时间和方向,避免双方当事人反复和无休止地重复陈述和打乱庭审程序和节奏。

仲裁庭提问是庭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提问需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将来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的需要进行,不要漫无边际,不要有提示、暗示,要避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讨论或争论,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裁判地位。同时,要注意对双方均衡地提问,给双方平等作答和发言的机会。

虽然调解不是庭审的必要程序,但是只要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和要求,仲裁庭一般应当加以尝试。经过调解,即使最终双方仍不能和解,仲裁庭为此付出的努力则体现了对涉案双方负责的应有之义。

有时仲裁庭会在庭审之后对双方当事人提些善意的建议。这虽然是对当事人负责和关怀的表现,但纯属仲裁庭的分外行为,并不是必须的,应视情况而定,审慎处之,千万不要好心办错事,弄巧成拙。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建议应在宣布庭审结束后提出。建议的重点是提请双方针对案件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今后业务的开展和协作,而不应该是具体的或带有什么暗示性的。

综上,庭审程序安排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避免瑕疵。庭审程序安排,既要尊重双方的意愿,为当事双方提供充分表达和公平参与的机会,又要保持必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仲裁庭在庭审前后的合议很有必要

庭审前后的合议是特别针对三人仲裁庭而言的。
利用庭前会议,仲裁庭成员可以先行交换对案情掌握的情况,讨论并汇总将会影响裁决的要点,对请求裁决的事项和需要厘清的争议焦点问题形成初步的大体判断。同时,仲裁庭还需要研究和确定庭审程序,汇集并分配拟向当事人提问的问题,以避免届时重复和无序的提问。庭前会议的时间一般都比较有限,为此,要求仲裁庭成员提前熟悉案卷材料,做好功课,避免仓促上阵。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应该马上进行庭后合议。这是因为,仲裁庭成员来自不同方面,甚至不住在同一个城市,大家平时一般都很忙,能够有机会凑到一起面对面集中讨论案情并不容易。庭审后马上合议,仲裁庭成员可以趁热打铁,结合刚刚结束的庭审情况,交换意见,深入讨论。这样更有利于统一意见,形成共识。因此,庭后会议是仲裁庭不容错过的极好的沟通机会。为了提高庭后合议的效率,合议应以裁决书的起草为主线,讨论重点是其中的“仲裁庭意见”部分。通过充分地讨论,梳理涉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并逐项针对性地形成仲裁庭的结论性意见,以便为起草裁决书奠定基础。

如果庭后不马上合议,等日后再另找时间合议,届时不但安排合适时的间不易,而且大家往往要重新复习案情和进入状况。那样,将会造成时间成本和个人精力的浪费,甚至会拖延结案时间,影响裁决的效率和质量。

如果只以书面通讯的方式进行合议,则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对问题的讨论远不如当面合议那样及时、深入和透彻。

海事仲裁实践的经验表明,庭前合议有助于庭审过程周全有序,提高庭审效率;庭后合议有助于仲裁庭及时形成对案件的裁决意见,为起草裁决书奠定基础。因此,仲裁庭在仲庭审前后安排的这二次合议,对于保证仲裁质量和提高仲裁效率有积极的作用,是一种经济高效的措施安排,很有必要。

7、裁决书的撰写

       关于裁决书,仲裁庭负责撰写的重点是其中的第二部分“仲裁庭意见”和第三部分“裁决”。撰写“仲裁庭意见”,首先需要提炼涉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逐一对比分析各方观点主张的基础上,仲裁庭需要对每一个争议焦点给出结论性意见,而且对每一条意见都要有具体的分析、论证,要说明得出结论的理由。裁决庭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及裁决理由的说明和表述,是仲裁庭成员对相关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具体体现和表达。仲裁的裁决权限应与当事人的请求和反请求事项的范围相一致。仲裁不能越俎代庖地扩大或缩减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反请求事项,既不能漏裁,也不能超裁。裁决一定要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裁决书中的用语要规范,名词术语要准确,语言要书面化、专业化,表述应客观、简洁,应避免空话、套话、俚语或方言,并且话应当注意少用文学类的形容词。同时,裁决书中的用语不能与诉讼用语混用,如:不能将“申请人”、“被申请人”说成“原告”、“被告”;不能用“判决”而应用“裁决”来表述……等等。


裁决书不同于学术论文,其中的论述的内容应适度有限,既不能回避争议的问题,也不能越界展开漫谈式宏论,亦即,不讨论与本案裁决无关的事,论述要严格围绕对请求和反请求事项的裁决进行。

仲裁庭的意见最好能够协调一致,这样在裁决书中就可以以“仲裁庭认为”或“仲裁庭一致认为”的方式来表述。为此,要求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指定的,都应站在客观、公正、理性、中立的立场上,力戒从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角度思考问题;仲裁庭成员之间还应当多进行积极的交流。

       在仲裁庭对某个问题实在达不成一致时,则需要分开表述,裁决以多数意见为准。显然这并不是一种理想的裁决结果。

如果仲裁庭认为某个问题比较重大,或较具代表性,或存在分歧,为慎重起见,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组成专家组针对特定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以供仲裁庭成员参考。由于专家组并能不替代仲裁庭裁决,因此是否采纳或如何采纳专家组的意见或建议,最终仍由仲裁庭成员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

8、未尽的思考

       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严守职业操守则是对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为了做好海事仲裁工作,个人以为,以下事项也不应忽略:1、认真学习和领会《仲裁规则》。规则中关于仲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及指导作用,一定要严格遵照执行。2、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接受参与案件仲裁的指定后,仲裁员切不可与涉案各方单独接触,更不允许擅自对外或向当事人表达个人的观点或透露仲裁庭讨论的情况。对仲裁员而言,这既是在恪守职业道德,也是对自己的必要保护。3、仲裁既要实质公正,也要形式公正。形式公正应体现在仲裁的程序能够保证涉案双方都有充分表达各自主张和平等参与仲裁的机会。这样的程序不但公允,而且可以做到兼听则明,避免错裁、漏裁、误裁的情况发生。


4、要重视庭审程序。庭审安排要周全、严谨、合法,不能有瑕疵。要保证裁决不至于因程序缺陷而被撤销。为防止程序安排中可能出现疏漏,可以考虑对庭审方案事先采取规范化的程序设计,然后按计划步骤进行。

5、仲裁庭如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实验室,仲裁案件相当于法律研究的课题,海事仲裁工作极具有挑战性,具有吸引海商法学人积极参与的无穷魅力。这项工作无论对于个人经验的积累,学识的长进,还是助力我国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都很有意义。当然,海事仲裁工作也很辛苦。参与海事仲裁,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但是其中仍存在着很多奉献的成分。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6、现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节奏越来越快,时间对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非常宝贵,因此一旦仲裁员接受了对案件仲裁的指定,便应该全力以赴,争取尽可能快地裁决结案。这也是对涉案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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